不服環保處罰?6月1日開始就有“新辦法”了
來源:科柏盛環保 發布時間:2024-06-05
隨著國家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越來越重視,環保處罰也越來越多了。不過,這么多環保處罰當中,或許也有一些案例,相關當事人對違法事實、適用法律條款、處罰結果等還存在一些爭議。而一旦發生爭議,當事人如何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事實上,早在2008年11月,原環境保護部就頒布了《環境行政復議辦法》,對當事人如何利用環境行政復議進行維權做出了詳細規定。但隨著時間的發展,以及環保工作的日新月異,這一辦法已經逐步與時代脫節,滿足不了當下需要了。
為此,今年3月29日,生態環境部召開部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生態環境部行政復議辦法(修訂草案)》,這是生態環境行政復議的又一重要動向,以往相比,在申請范圍、復議機構、審核程序等許多方面都作出了調整。從6月1日起,新的《生態環境部行政復議辦法》(下稱《辦法》)將正式施行。《辦法》相比過去都有哪些變化?又會對大家產生什么影響?“環保圈”試著為讀者進行解讀。
1 申請行政復議,成功撤銷案涉行政處罰
在說具體的變化之前,先給大家看一個案例。
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態環境聯合執法檢查組到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又過了一個月,4月29日,某市生態環境部門再次來到該公司檢查,并于5月2日對兩次現場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一并進行了立案調查。
案件經延期后,生態環境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該公司存在對交叉執法檢查組提出問題整改進度緩慢,違反項目環評驗收,違法新增一臺塑料顆粒造粒機,危險廢物暫存間標識不規范等違法問題,并對該公司罰款55萬元。
收到處罰決定后,該公司對處罰不服,于是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了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機關經審理認為,生態環境部門將兩次檢查發現的問題一并立案調查,違反了原《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四條“對需要立即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為,可先行調查取證,并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和補辦立案手續”的規定。
而生態環境部門在無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又擅自延期辦理案件,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已經超過了法定辦案期限,導致程序違法。
同時,在認定該公司存在新增一臺塑料顆粒造粒機的違法行為中,生態環境部門只是提供了公司員工楊某的調查詢問筆錄,并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證據不足,導致案涉事實認定不清。
此外,生態環境部門認定該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時,沒有指明違法事實所對應的違法情形,也沒有指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具體情形作出行政處罰,導致適用法律錯誤。
最終,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依法撤銷了該案案涉行政處罰,責令生態環境部門依法重新作出處理。
從這起案例可以看出,行政復議對于受到環保處罰的當事人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維權手段。
在受到環保處罰后,當事人如果對處罰不服,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如果行政復議的結果仍不理想,還可以通過訴訟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公開信息顯示,習近平總書記也高度重視行政復議工作,強調要發揮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
因此,這次修訂《生態環境部行政復議辦法》,對于健全行政復議審理機制,完善行政復議決定體系,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特別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2 申請范圍橫向擴大,復議空間縱向延伸
理解了行政復議的重要性,下面再來看看,這次《生態環境部行政復議辦法》修訂都有哪些新變化?總體來說,新《辦法》相比以往,在申請范圍、復議機構、審核程序等方面都作出調整,體現出申請范圍擴大、程序優化、行政復議環境完善等特點。
在眾多變化中,對于生態環境領域的各主體而言,最關心的可能是“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那么,新《辦法》中,生態環境部具體管轄哪些行政復議案件呢?它包括:
(一)對生態環境部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二)對生態環境部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以派出機構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三)對生態環境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對比舊版《環境行政復議法》,可以發現,此次新版《辦法》減少了申請的限制性條件,而將重心放在了行政行為的發出者。
除了生態環境部以外,其派出機構、授權組織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也包含在行政復議案件的管轄范圍內。
也就是說,可申請復議的范圍擴大了,申請主體可以更加積極地利用行政復議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
另一方面,這也有助于生態環境部門“查缺補漏”,強化自我監督,彌補法律漏洞、提高行政效率。
值得關注的是,新版《辦法》將對規范性文件的附帶性審查也納入管轄范圍,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被復議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一并向生態環境部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
也就是說,當事人覺得這次處罰不合理,可以申請復議;覺得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法條不合理,還可以一并申請審查。
如果說“將申請范圍重心放在行政行為的發出者”擴大了廣度,那么“將附帶性審查納入管轄范圍”便意味著生態環境行政復議的深度也有了拓展。對于申請主體而言,無論是在具體的案件范圍上,還是在進一步的規范制度上,都比以往有了更為延伸的復議空間。
3 復議前置優化流程,簡易程序提高效率
除了申請范圍和復議空間有所擴大,行政復議的程序也有許多新變化。這里邊,主要的亮點有兩個:復議前置和簡易程序。復議前置,是指在特定情形下,申請人應當先向生態環境部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都有哪些“特定情形”,它包括:
(一)對生態環境部及其派出機構、管理的組織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認為生態環境部及其派出機構、管理的組織存在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的;
(三)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生態環境部及其派出機構、管理的組織不予公開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的其他情形。
例如,在2013年海南桑德水務有限公司訴海南省儋州市生態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處罰糾紛一案中,由于采樣是本案監測的必經程序,而儋州環保局在執法過程中無法證明其取樣程序的合法性,故法院認定儋州環保局所出具的《監測報告》不能作為認定桑德水務公司存在環境違法行為事實的主要證據,依法撤銷處罰決定。
而在新版《辦法》實施后,其實這類案件都不一定會走到法院這個流程,在復議前置這一環節也許就能解決了。這樣一來,也能起到過濾行政爭議、節約司法資源的作用,使得生態環境案件能夠得到更加有針對性、專業性的解決途徑。
此外,新版《辦法》還區分了案件審理的普通程序和簡單程序,針對兩種不同程序,生態環境部分別應在六十日或三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具體來講,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復議案件,生態環境部在審理時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包括以下幾類案件:
(一)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是當場作出;
(二)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是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三)案件涉及款額三千元以下;
(四)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
此外,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這樣一來,對于提起行政復議簡單程序的主體來說,就可有效減少時間,提高效率了。
4 結語
需要指出的是,此次《生態環境部行政復議辦法》修訂,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修訂的大背景下進行。2023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修訂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生態環境行政復議法》的修訂也緊隨其后。因此可以看出,其中對規范性文件的附帶性審查、區分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等內容,都是與新版行政復議法相對應的。
眾所周知,行政復議是化解行政爭議的主要渠道,也是建設法治化國家不可或缺的關鍵一環。隨著生態環境建設在國家發展中越來越擺在突出位置上,逐步推進生態環境行政復議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和落實也是題中應有之義。
生態環境部也表示,要以實施《行政復議辦法》為契機和抓手,嚴格依法開展生態環境行政復議工作,堅持“有錯必糾”,監督保障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行政、依法履職、依法治污,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要從源頭規范依法行政,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落實好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通過行政復議倒逼前端執法嚴守法治原則和法律底線,確保行政權力在法治軌道運行。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切實推動行政爭議的前端調處和源頭預防,做深做實行政爭議溯源治理,充分運用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