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合肥市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合建〔2024〕86號
各縣(市)、區、開發區住建局(建發局、建管中心)、生態環境分局,各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肥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現將《合肥市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督促全市房建、市政工程嚴格按照《實施細則》要求認真貫徹落實。
合肥市城鄉建設局 合肥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8月8日
合肥市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施工工地原則上設置不超過2個(市政工程除外)出入口,出入口設立“建筑工地揚塵治理公示牌”,公開建設、監理、施工單位揚塵防治責任人姓名、電話和建設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電話。
第二條 施工現場應配備車輛沖洗平臺、霧炮機、灑水車、圍擋霧狀噴淋、高壓水槍、防塵網等必要的揚塵污染防治設備、設施、機具、材料等資源,鼓勵配備使用高桿噴淋等新式降塵設施。
第三條 施工現場應實行全封閉圍擋,圍擋底邊應設置裝不低于30厘米的防溢底座,防止泥漿外漏;城區主要路段(雙向6車道及以上)的施工現場圍擋高度不應低于2.5m,其它一般路段的圍擋高度不應低于2m,鼓勵具備條件的項目在不影響安全的前提下可增加圍擋高度,設置綠植或使用綠氈。
第四條 圍擋應設置朝向場內區域的霧狀噴淋裝置,沿頂梁內側通長鋪設給水管及高壓霧化噴頭,噴頭間隔宜不大于2m且均勻設置,安裝在低于頂部內側100mm處或朝內延伸150-250mm處,朝內向上與圍擋立面呈45°夾角,水噴出后應呈扇形霧化狀態。
第五條 建筑工程施工應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施工現場確需攪拌零星混凝土、砂漿,應對攪拌區域采取封閉降塵措施。
第六條 施工場區內裸露場地和堆放的土方必須采用密目網覆蓋、綠化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臨近圍擋側土方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圍擋;土石方及樁基施工應按照施工方案,并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分區域、分步施工;實行動土作業插牌制度,動土作業時在顯著位置設置施工告示牌并配備使用霧炮機、挖斗噴淋等降塵設施;48小時內不施工區域落實好全覆蓋工作,且覆蓋密目網目數不小于2000目/100cm2,鼓勵使用可降解的環保聚酯防塵布。
第七條 生活區、辦公區、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場應進行硬化,保持干凈整潔、無明顯浮土積灰,鼓勵采用能重復利用的鋼板、預制混凝土鋪砌塊、預制磚等材料。硬化路面(包括鋼板等臨時硬化路面)應定期灑水清掃,清除路面積塵積土。
第八條 施工現場出入大門口內側主道路應按有關規定固定設置車輛自動沖洗設施,包括沖洗平臺、沖洗設備、排水溝、沉淀池等,并保持水源充足;特殊情況下不具備建設車輛自動沖洗系統條件的施工工地或施工作業面出口,應設配備高壓水槍的人工沖洗平臺,并保持水源充足,配備的高壓水槍壓力不小于8MPa,流量不小于50L/min;在沖洗平臺末端與市政道路之間應采取措施進行吸泥降塵。
第九條 腳手架外側應張掛密目式安全網或有防塵作用的金屬網,密目式安全網應滿足《安全網》GB5725的要求,且網目數不小于2000目/100cm2,并及時清洗或更換破損、污染嚴重的密目網。
第十條 施工現場可設置密閉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對不能及時清理的建筑垃圾要及時覆蓋,嚴禁隨意拋撒;鼓勵具備條件項目采用裝配式建造,提高資源循環利用率,有效減少施工現場廢棄混凝土、模板等建筑垃圾源頭排放量。
第十一條 現場進行截樁、破碎、木材石材加工、裝飾切割等易產生揚塵的施工或作業時,應采取封閉降塵措施;確實無法封閉的,進行濕法作業,采取灑水濕潤、開啟霧炮等降塵措施;因工藝確實無法濕法作業的應采取其他降塵措施;涂料、油漆采用噴涂工藝時,應采取降塵措施,減少粉塵飛揚;巖棉、玻璃棉板塊材等易揚塵、強污染材料需在現場切割配置時,應采取封閉降塵措施,并宜采用布袋式吸塵器等器具防止碎屑、纖維飄散。
第十二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城市建成區及居民區、醫院、學校等環境敏感區域,嚴禁現場露天灰土拌合;在其他施工路段非必要不進行露天灰土拌合;
(二)基層、基礎施工要及時做好鋪筑、壓實、養護和覆蓋;基礎攤鋪后應及時養護,及時鋪設面層;不能及時鋪設面層的,要采取措施,確保不起灰,不揚塵;
(三)路面切割、路面銑刨、石材切割、清掃施工等作業時,應進行濕法作業,采取灑水濕潤、開啟霧炮等降塵措施;
(四)橋梁樁基、承臺施工現場產生的棄土應及時清運;未能及時清運的,需集中覆蓋堆放;
(五)在進行盾構等產生大量泥漿施工的作業時,應當設置專用的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外溢,外運泥漿時應采用全密閉式運輸車;
(六)噴射混凝土作業應優先采用濕噴工藝。
第十三條 位于煙花爆竹禁放區的施工項目嚴格落實禁放要求。
第十四條 在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時,按照《合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要求,落實相應響應措施。
第十五條 房屋建筑工程占地面積5000m2以上(不含單純室內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期3個月以上的應安裝揚塵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監測和監控安裝以及運維應符合我市《建筑施工顆粒物在線監測系統建設與運行技術規范》(DB3401/T294-2023)要求。
第二章 防治主體責任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中承擔以下責任:
(一)建設單位承擔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首要責任;
(二)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應明確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目標、具體內容和各方責任,建設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為項目揚塵污染防治的第一責任人;
(三)建設單位應保障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費用,并監督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費用的使用情況,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費用應當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納入工程建設成本;
(四)施工過程中工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落實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各措施項目的情況予以記錄和確認。工程竣工結算時,對施工單位未落實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應按清單所列金額從工程結算價款中扣除;
(五)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應督促相關單位完成圍擋及霧狀噴淋設置、施工現場道路硬化、沖洗平臺、在線監測監控設備設置。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中承擔以下責任:
(一)施工單位應依照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要求,具體負責施工過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1.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
2.分包單位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做好相關施工活動范圍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3.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承擔連帶責任。
(二)施工單位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項目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組織,明確各級、各工序全過程揚塵污染監管責任人。施工單位還應按下列規定配備揚塵污染防治專職保潔人員:
1.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應配備不少于2人,5-10萬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標段)應配備不少于3人,10萬平方米以上的應配備不少于4人;
2.造價2億元以下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配備不少于2人,2億元以上的應配備不少于3人;
3.單獨的土方開挖工程不少于1人。
(三)施工單位應針對項目特點,編制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落實,在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公示牌,公告“六個百分之百”和應急預案響應措施,明確揚塵污染防治各方責任主體、負責人姓名和聯系電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四)施工單位落實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各項措施及設備、設施的功能維護。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在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中承擔以下責任:
(一)監理單位應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職責,落實相關監督、檢查、整改驗收及上報等工作;
(二)監理單位應審查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施工方案,并督促施工單位嚴格落實;
(三)監理單位應聯合施工單位對揚塵污染防治設備、設施、機具、材料進場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使用;
(四)對未按標準和要求執行的工程應及時下達監理通知單責令整改或停工;對拒不整改或情節嚴重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監管部門。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的揚塵問題應責令責任單位立即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完成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整改完畢并書面報送整改回復;對揚塵污染防治存在嚴重問題、拒不整改或整改弄虛作假的項目,依法依規責令項目停工整改或移交執法部門立案查處。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8月15日起試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