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布舉報獎勵領域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來源:科柏盛環保 發布時間:2024-10-21
2020年以來,生態環境部指導各地按照《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建立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積極性,發揮內部人舉報、重獎舉報等機制作用,切實提升發現問題能力,精準發現了一批重大違法犯罪線索。
2024年10月19日,生態環境部公布舉報獎勵領域的5個典型案例,并對查辦案件的浙江省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德清分局、安徽省生態環境廳、江西省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山東省濟寧市生態環境局金鄉縣分局、湖南省衡陽市生態環境局祁東分局予以表揚。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浙江湖州對舉報某電鍍加工點超標排放重金屬案的群眾實施獎勵
【制度背景】
2021年,湖州市生態環境局聯合湖州市財政局、湖州市公安局印發《湖州市生態環境網格化監管及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舉報線索查實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并對違法主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給予舉報人罰款金額5%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同一舉報事項符合多種獎勵情形的,可以疊加獎勵。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或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給予舉報人1萬元的獎勵。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給予舉報人1萬元的獎勵。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14日,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德清分局(以下簡稱“德清分局”)接到群眾電話舉報,反映一隱蔽農房內有一加工點,散發刺鼻氣味。德清分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趕赴現場調查,發現被舉報農房內存有裝有不明液體的塑料桶、酸洗槽和疑似陽極氧化池,地面廢水匯流至收集池并通過一根軟管連接至生活污水管網。執法人員通過現場設備和生產工藝勘驗研判后,立即對場地和生產設備進行了查封。經查,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期間,張某某租用該農房非法從事金屬電鍍業務,將未經處理的電鍍加工廢水排入生活污水管道。
2022年2月15日,執法人員對該農房排水軟管和圍墻外生活污水管道窨井內污水進行采樣監測,結果顯示,排水軟管內水樣的鉛、總鉻、六價鉻、鎳分別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2008)表3標準限值0.1mg/L、0.5mg/L、0.1mg/L、0.1mg/L的15.7倍、57倍、181倍、96倍;圍墻外生活污水管道窨井內水樣的鉛、總鉻分別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2008)表3標準限值0.1 mg/L、0.5mg/L的4.5倍、3.6倍。
【查處及獎勵情況】
本案涉案的張某某的行為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污染環境罪”。2022年2月24日德清分局將案件線索和證據移送湖州市德清縣公安局。2022年11月7日,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對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根據《湖州市生態環境網格化監管及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德清分局給予舉報人2萬元獎勵。
二、安徽對舉報某公司在線造假偷排污泥案的群眾實施獎勵
【制度背景】
2020年,安徽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財政廳修訂施行《安徽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對符合條件的舉報人,按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程度,分別給予1000元-20000元獎勵。全省16個設區市均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并實行舉報獎勵制度。舉報人可采用電話、微信、網絡、來信、來訪等多種渠道進行舉報。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群眾微信舉報含山創業水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期間偷排污泥進入得勝河,并違規操作自動監測設備。根據群眾提供的舉報線索,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執法人員及時開展現場調查。經查,2022年3月16日-17日,該公司員工采取私設消防水帶的方式,將污水處理項目的泥水混合物偷排至得勝河。該公司總經理丁某擅自拔掉廢水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取樣管,導致自動監測設備無法正常監測實際排放的水污染物濃度,利用篡改監測數據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查處及獎勵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2023年6月29日,馬鞍山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以及《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32萬元罰款。
本案涉案的公司總經理丁某的行為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污染環境罪”。馬鞍山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4年8月,含山縣人民檢察院已對丁某提起公訴,待法院開庭審理。
根據《安徽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規定,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給予舉報人2萬元獎勵。
三、江西贛州對舉報某電鍍廠暗管超標排放電鍍廢水案的群眾實施獎勵
【制度背景】
2021年,贛州市生態環境局聯合贛州市財政局出臺《贛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舉報人可以通過電話、來信、來訪及微信等途徑舉報偷排、超標排放、偽造監測數據和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分為三個等級,分別按不高于當次處罰金額的4%、3%、2%給予獎勵,對重大舉報和內部舉報的給予雙倍獎勵。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4日,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電話舉報,反映“瑞金市大布4S汽車城某車間異味擾民問題”。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調查后發現,許某于2023年3月利用汽車城2樓維修車間開辦了一電鍍廠,該廠未辦理排污許可證及環評審批手續,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通過維修車間外壁的管道排入廠區雨水管網,最終進入外環境。
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廠外排廢水進行采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該電鍍廠外排廢水中總鉻、總銅分別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2008)表2標準限值0.5 mg/L、1.0mg/L的23.3倍、193.8倍。
【查處及獎勵情況】
本案涉案的許某等人的行為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污染環境罪”。贛州市瑞金生態環境局依法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4年7月,瑞金市人民檢察院已對許某等6人提起公訴,待法院開庭審理。
根據《贛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贛州市生態環境局給予舉報人1.6萬元獎勵。
四、山東濟寧對舉報某公司以逃避監管方式偷排污水案的群眾實施獎勵
【制度背景】
近年來,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財政廳先后聯合印發《山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和《山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規定》,拓寬舉報獎勵渠道,調整優化發放方式和部分舉報獎勵情形。以處罰、處理結果為基礎,按照被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嚴重程度給予舉報人不同數額的獎勵,單次最高可獎勵50萬元。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2日,濟寧市生態環境局金鄉縣分局(以下簡稱“金鄉縣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金鄉縣錦繡路北側雨水管網處有白色污水流入路邊溝渠,懷疑周邊企業偷排污水。金鄉縣分局執法、監測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并開展溯源排查,發現污水來自某公司電泳車間南側雨水收集井,監測人員現場提取水樣,檢測報告顯示該處廢水化學需氧量為2280 mg/L,超出《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第1部分:南四湖東平湖流域》(DB37/ 3416.1—2018)表2標準限值60mg/L的37倍。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公司污水調節池底部有管道與廠區雨水管網相連,最終查明了其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違法事實。
【查處及獎勵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2024年2月28日,金鄉縣分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規定,對該公司罰款40萬元。金鄉縣分局依法將案件移送金鄉縣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公司相關責任人員行政拘留5日。
根據《山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規定》和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舉報獎勵工作聯動機制有關規定,金鄉縣分局給予舉報人1萬元獎勵。
五、湖南對舉報某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案的群眾實施獎勵
【制度背景】
2023年,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湖南省生態環境問題線索舉報獎勵辦法(試行)》,設立了省級生態環境問題線索舉報獎勵平臺,實現舉報受理、登記、核查、獎勵的全流程線上辦理,全過程電子化。舉報問題查證屬實后,舉報人將獲得最少1000元、最高50萬元的現金獎勵。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有群眾反映衡陽市祁東縣某食品有限公司將生產廢水偷排入周邊河流,導致該段河水顏色明顯異常。經衡陽市生態環境局祁東分局(以下簡稱“祁東分局”)和公安部門聯合辦案,最終查實該食品有限公司污水處理站運行不正常,在廢水總排口處設有一自來水閥門,通過軟管將自來水混入總排口廢水,稀釋后混合外排,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經現場采樣,廢水總排口化學需氧量、氨氮分別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表4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標準中一級標準限值100 mg/L、15mg/L的13.56倍、5.20倍。
【查處及獎勵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2023年5月4日,祁東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以及《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的規定,責令該公司停產整治,并對其處以27萬元罰款。祁東分局依法將案件移送祁東縣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公司主要負責人張某行政拘留10日。
根據《湖南省生態環境問題線索舉報獎勵辦法(試行)》有關規定,湖南省生態環境廳給予舉報人3000元獎勵。
供稿 | 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